4 总则


4.1 建筑的产权单位、管理和使用单位(以下简称“委托单位”),应保证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,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。
4.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周期、数量表》(附录 A)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项目进行维护保养服务;重要节假日、重大活动应根据委托单位的需要进行专项维护保养服务。
4.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制作包含机构名称、操作人员、维护保养日期、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标识,在消防控制室、值班室或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位置予以公示(见附录 B)。
4.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保养人员、检测设备的配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。
4.5 维护保养应根据设计文件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、测试。
4.6 维护保养周期:
    a) 维护保养区间以合同约定的开始时间为首月,包括年度维护保养、半年度维护保养、季度维护保养和月度维护保养;
    b) 维护保养区间的首月应开展年度维护保养,年度维护保养包含半年度、季度、月度维护保养的全部内容;
    c) 半年度维护保养包含季度、月度维护保养的全部内容;
    d) 季度维护保养包含月度维护保养的全部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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